責任清晰,監督持續

基金會治理框架明確權力邊界、保持組織連續性,並為負責任的決策建立制度預期。

董事會

兼顧延續與更新的監督機制

董事每屆任期一年,可連任。交錯任期制用於保留機構經驗並實現定期更新;現有董事會每年四月舉行選舉。

會議

至少每季度一次

董事會每個日曆年至少舉行四次例行會議,並允許召開特別會議。

法定人數

在職董事過半數

在職董事過半數構成法定人數;一般事項在滿足法定人數的會議上以多數通過。

委員會

專項監督

董事會可設立由兩名或以上董事組成的委員會,並受保留權力與利益衝突規則約束。

主要官員

角色明確,年度問責

主要官員包括總裁、副總裁、秘書與財務官,每屆任期一年,並依據治理文件限制連續任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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角色明確,年度問責
角色主要職責當前負責
總裁主持董事會會議並領導董事會履行職責。FRANKLIN CEPE
副總裁支持董事會領導工作及指定監督職能。由董事會任命
秘書保管會議紀要、通知及核心機構記錄。由董事會任命
財務官監督財務狀況、預算編制與財務報告。FRANKLIN CEPE
附屬機構

參與不等於 投票控制

基金會可認可參與活動、貢獻專業能力或獲得機構表彰的無投票權附屬機構。該身份不賦予投票權,個人信息未經同意不會被共享。

本網站的治理摘要僅用於提高可讀性。基金會正式備案文件、章程與適用法律為最終依據。